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日期: 2018-10-09 点击: 663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规〔2018〕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9日

 

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院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院校招生,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院校,下同)招收初中、高中或其他学历毕业生,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在职业院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招生管理制度,进行有偿招生或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及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工作。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和提供生源的行为应当接受学生、社会和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对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的处理,应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七条  职业院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依法给予暂停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经济手段招揽、买卖生源的;

(二)与生源学校签订招生等相关协议并违规给予相应费用的;

(三)按招生人数违规向生源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的;

(四)委托中介机构、个人或利用在校学生招揽生源并支付活动费、高额差旅补助等费用的;

(五)向推荐生源的个人支付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或组织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的;

(六)按招生人数违规给校内教职工发放奖金的;

(七)以其他名义违规向校办企业、合作企业等单位转移资金并用于支付招生费用的;

(八)购买生源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有偿招生行为。

第八条  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源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有关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推荐、买卖生源获取经济利益的;

(二)与招生学校签订招生等相关协议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三)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推荐、组织生源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四)向招生学校收取“入场费”、“生源回扣”等费用的;

(五)欺骗、恐吓、误导、替代或强迫学生填报志愿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六)接受招生学校、招生中介机构提供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或参加其组织的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的;

(七)有偿提供、出售生源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有偿提供生源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个人行为,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违规情形的,可认定为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纪依规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个人参与有偿招生监管不力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有偿招生违规行为监管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织或允许学校进行有偿招生或提供生源的;

(二)对有偿招生违规行为处理不及时的,或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招生学校提供生源信息或参与有偿招生等活动的;

(四)其他监管或处理不当的行为。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或机构违规参与有偿招生,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学校或教职员工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违规情形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据《江苏省教育系统失信惩戒办法》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掌握学校有偿招生线索或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视情况组织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可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学校的有偿招生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或学校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按照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依法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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